摘要:2026年2月,广西一男子乘顺风车返乡途中突发心肌梗死猝死,家属以司机“非法营运”且救助不及时为由索赔18万余元。横州市法院认定顺风车属民事互助合乘,司机已尽普通人合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6年2月13日,春节刚过不久,赵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乘坐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老家,车费204元。当晚近8点,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司机韦某发现后排的赵某怎么叫都叫不醒,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

韦某当即停车,采取简单救助措施,并向附近小卖部的村民大声呼救,联系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对赵某进行了急救,但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认,赵某系突发心肌梗死。

家属主张司机“非法营运”且救助不及时

事情发生后,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赵某家属随即起诉至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家属的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韦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第二,韦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但他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将乘客就近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先寻找路人联系家属,导致赵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家属认为,虽然赵某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但韦某的救助延误加重了死亡后果的风险,主张其承担20%的补偿责任。

法院:顺风车是民事互助合乘,司机无过错

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乘坐韦某的顺风车,是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几点关键认定:

其一,赵某的搭乘行为属于合法的顺风车合乘,家属主张的“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性质不同——网约车是经营性运输服务,而顺风车是合乘者分摊出行成本的民事互助行为,不适用承运人对乘客的严格责任。

其二,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赵某所患心肌梗死具有突发性、隐匿性,在行驶途中骤然发作,不存在明显事前征兆,韦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和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不能将韦某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法院特别指出,死者家属以事后理性的视角,苛求韦某必须自行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脱离了客观现实情况。

法官在释法时进一步说明: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无意识后,随即进行简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天色已晚的情况下,向附近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明确要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这一系列处置是普通人面对他人突发重病昏迷时合乎情理的本能选择,救助措施及时合理,已经达到常人应当具备的救助标准,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韦某的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7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谁死谁有理”行不通了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有网友说,如果法院支持了家属的诉求,以后谁还敢拉顺风车?也有评论认为,这个判决明确了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边界——前者是民事互助,后者是商业运输,责任标准完全不同。

过去一些类似的纠纷中,“死者为大”的情绪往往让无过错的一方承担了不应有的赔偿义务。横州市法院这次的判决,把责任认定拉回到了法律框架内:过错是责任的前提,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这个逻辑,听起来朴素,但在具体案件中守住它,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