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百事可乐因为一条“野樱桃”汽水的宣传文案公开道歉。文案写道:“当普通的樱桃不再请求许可时,就有了百事野樱桃。”这条看似俏皮的营销,被网友直指“美化违背意愿的行为”“涉嫌宣传强奸文化”。
一家全球饮料巨头因为一句文案翻车——这件事本身就在提醒我们:关于“同意”的理解,整个社会还差得太远。
一、法律早已说清的事,很多人还在装糊涂
性同意到底是什么?中国法律没有一句“性同意”的条文,但司法实践早已把边界划得清清楚楚。
第一,订婚不等于性同意。 2025年4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以强奸罪获刑三年。法院明确: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是否收受彩礼没有关系。审判长的话值得反复读:“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第二,亲密接触不等于性同意的“概括授权”。 即使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或女方曾同意亲密接触,也不意味着对后续性行为作出了概括性授权。恋爱、同居、同住、亲密接触——没有一样是性行为的“默示同意”。
第三,醉酒、沉默、不反抗,统统不等于同意。 司法实践中,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等无法反抗的状态发生性关系,即使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关注团体的研究显示,七成性暴力受害人在遭遇侵害时会全身僵硬,出现“冻结反应”——无法呼救、无法反抗。但法庭上,辩方仍然会质问受害人:“为什么不打、不咬、不踢?”
法律早就说清楚了:没有明确说“好”,就是“不好”。 但到了现实中,这套逻辑依然在被反复挑战。
二、观念与法律的落差,比想象中大得多
“订婚强奸案”判决后,网络舆论场充斥着对受害者的恶意诽谤。有人固执地认为“订了婚、给了彩礼,女方就默认了性行为”。这种思维的本质,是将女性物化为交易对象。
性同意的法律标准本应包括四个维度:自愿性、明确性、可撤销性、知情性。而在现实中,大量误解依然横行。
有人把“同意一起吃饭”当成同意发生关系。有人把“穿着暴露”等同于性暗示。有人在对方醉酒后利用“沉默”发动行为。有人在亲密关系中默认“对方不会拒绝”。这些误解,每一个都可能跨过法律红线。
更值得警惕的是“误信同意”这个漏洞。关注妇女组织指出,大量性罪行案件被告可以“真诚但错误相信对方同意”为由脱罪。有案例中,一名男子在女同志交友App上假扮女同志,未经对方同意使用假具进行插入式性行为,最终以“误信受害人是双性恋”为由脱罪。还有受害人在法庭上被反复质问“为什么没反抗”,最终法庭采纳了被告“误信同意”的辩解。
三、比法律修订更紧迫的,是观念的更新
2026年7月,香港政府就性罪行法例改革展开公众咨询,提出将性同意年龄划一为16岁、列出11项“不同意”性行为情况。咨询文件中首次明确“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会被视为没有同意”。
但仅仅靠修法远远不够。关注团体指出,即便列出再多“没有同意”的情况,只要“误信同意”的漏洞不堵上,被告仍可能用“我以为”三个字脱罪。
法国202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沉默不等于同意,同意必须通过明确的表达作出”。这一变革的直接导火索,是震惊世界的“马赞强奸案”——该案暴露了传统强奸罪立法中“强制中心主义”的致命缺陷。中国虽未在法律中明确采纳“积极同意”表述,但司法实践中对“沉默不代表同意”的认定,已在逐步推进。
四、一个不该再被模糊的原则
“Only Yes Means Yes”——只有明确的“是”,才是“是”。
这个原则不复杂,复杂的是我们一直以来给它找的无数借口:都在一起了、都收了彩礼了、都没反抗、都到家里来了、都喝多了……
这些借口,法律上站不住脚,道德上更站不住。
性同意必须是自愿、明确、实时的。任何利用对方醉酒、信任、弱势状态的行为,或是无视对方明确拒绝的行为,都可能触犯刑法。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
别再说“她没拒绝就是同意”。拒绝不是同意的反义词——没有同意,就是拒绝。
